TL;DR:機關要加項目、改規格時,廠商不是只能吞。關鍵在「先書面、留證據、再談錢」:所有變更要求都化為書面、保全成本證據,談不攏走採購法的履約爭議調解,別自己硬扛到虧損。
① 常見的合約變更類型
- 追加 / 追減數量(契約常有一定比例的彈性條款)
- 變更規格 / 工法
- 展延履約期限(因不可歸責事由)
- 物價調整(工程契約常見指數連動)
這些多數契約本就有對應條款,重點是怎麼主張、怎麼計價。
② 步驟 1:一切書面化、保全證據
履約爭議最常輸在「口頭答應、事後無據」。所以:
- 機關的變更要求,請其以書面(公文 / 會議紀錄 / 電子郵件)表示
- 變更造成的額外成本、工時,當下就記錄、拍照、留單據
- 自己的回覆與主張也用書面送達,保留收文證明
💡 一句話:沒有白紙黑字的變更,日後幾乎要不到錢。先要書面,再動工。
③ 步驟 2:協議變更(contract modification)
依契約變更條款,與機關協議變更內容、價金、期程,簽訂變更契約或補充協議。談判要點:
- 把變更對成本與工期的影響量化,附證據
- 主張合理利潤與管理費,不是只報材料價
- 同步處理工期展延,避免變更做完反被算逾期
④ 步驟 3:談不攏 → 履約爭議調解
協議不成,採購法提供履約爭議處理機制,最常用的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「履約爭議調解」。特性:
- 比訴訟快、成本低
- 由專業委員協助雙方達成方案
- 調解不成仍可循仲裁或訴訟
⚠️ 區分兩種爭議:「招標 / 決標」階段的不服走異議 → 申訴;「履約」階段的爭議走履約爭議調解 / 仲裁 / 訴訟。別走錯程序。
⑤ 工期展延與物價調整
遇到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(天災、機關因素、政策變更),應即時依約申請展延工期,避免被計逾期違約金。工程契約若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,記得依約主張調整,別放棄該拿的錢。
⑥ 重點整理
- 變更先要書面 + 留證據,再動工。
- 協議變更要量化成本、含利潤、同步展延工期。
- 談不攏走履約爭議調解(快又省)。
- 招標爭議 vs 履約爭議走不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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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為一般性實務整理,非法律意見;契約變更與爭議程序請以個案契約、政府採購法及主管機關規定為準,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。
王
王顧問
履約 / 爭議處理專長
協助廠商處理契約變更、展延與履約爭議調解。